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11號
TCDV,109,司促,31411,202010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1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906058445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