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315號
TCDV,109,司促,31315,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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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宥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宥菁之戶籍地為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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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