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舜傑即陳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舜傑即陳淑娟於91年10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及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89,503元整,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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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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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舜傑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5% │
│ │209252│淑娟 │6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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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舜傑即陳│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20% │
│ │130871│淑娟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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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舜傑即陳│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871│淑娟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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