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
債 權 人 顏崇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燕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借款單正本一張。(因台端所附借款單影本借款人姓
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是
否有誤?
㈣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借款之釋明文件。(
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