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5號
債 權 人 江庭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奕璂之相關釋明資
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正確借款金額為何?(因請求原因事實記
載借款4萬元與轉帳明細表共6萬元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還款金額為何?
㈣提出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之釋明資料(如:
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