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台鳳、陳林仁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欄內之陳述是否有誤?因依後附
三份借據所示,債務人陳林仁和僅就新臺幣2,200,000元
之借款擔當連帶保證人,並未就其他二筆借款擔當保證人
,又債務人陳林仁和若僅就新臺幣2,200,000元負連帶保
證,債權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位應為誤繕,應就各該
債務分別詳述。上述二者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確認三筆借款之利息請求之利率是否誤繕?請提出三者
利率之計算方式。(因後附繳息紀錄期數查詢表內之利率
與請求利率不一)
㈢債權人應就誤繕部分,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
㈣請提出債務人陳台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林仁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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