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26號
TCDV,109,司促,31026,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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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
  限縮。
 ㈡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約定自
  民國95年12月10日起,以新臺幣15048元,利率12.88 %,共
  分80期,每期新臺幣281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
  惟自協商成立後,相對人僅清償新臺幣1686元,本行遂依協
  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
  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㈢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6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14309元未按期給
  付,其為自民國92年10月2日起至民國96年6月9日止之消費
  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協議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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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菁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4309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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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