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光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喬崧、吳政彥、吳金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