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48號
TCDV,109,司促,30548,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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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
債 權 人 温宜庭 
債 權 人 温家祐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彩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建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何時未給付扶養費之時間?
  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未到期扶養費不得依督促程序
   請求)請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並陳報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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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