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
債 權 人 温宜庭
債 權 人 温家祐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彩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建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何時未給付扶養費之時間?
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未到期扶養費不得依督促程序
請求)請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並陳報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