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7號
債 權 人 蔣麒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阿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租金金額為何?並列計算式。
㈢陳報損害賠償50千瓦變壓器一個之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
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以臺灣銀行公告匯率1:4.249計算之釋明資料
(如臺灣銀行外匯牌告匯率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