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46號
TCDV,109,司促,30546,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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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6號
債 權 人 蔣麒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延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約定投資「國泰香業有限公司」之投資款釋明
   資料(如:投資契約書影本及書面協議簽認文書影本)。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債權人以台灣銀行公告匯率1:4.249計算之釋明資料(
   如:台灣銀行外匯牌告匯率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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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