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94號
債 權 人 富美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聖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推選李秉皇為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陳聖昌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
市○○區○○路000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