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294號
TCDV,109,司促,30294,20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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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94號
債 權 人 富美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聖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推選李秉皇為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陳聖昌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
   市○○區○○路000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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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