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21號
債 權 人 游美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賴資璋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賴資璋發給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賴資璋請求給付新臺幣18 8,040元?如欲向賴資璋請求給付票款,應具狀釋明得向其 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債權人已於同年9月16日收受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 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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