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鍾宗宜
兼
訴訟代理人 鍾昶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君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580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33,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