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2號
原 告 黃當發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告 黃利美
李明玉
兼上開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黃弘國
被 告 李羿緻
兼前列黃弘國、黃利美、李明玉、李羿緻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弘榮
被 告 陳慧蓉
被 告 陳安娜
被 告 陳慧雅
被 告 陳莉沙
被 告 陳慧瑤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陳莉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莉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