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6
日109 年度易字第1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古宗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古宗明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