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葉書瑋
被 告 彭維祥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2761號),對被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