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142號
TCDM,109,中簡附民,142,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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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葉書瑋
被   告 彭維祥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2761號),對被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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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