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6號
PHDV,109,司促,1266,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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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泉 


債 務 人 許麗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麗麗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息2
  .3%計付。按月繳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期限利益,全部
  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
  部份本金新臺幣70000元及至109年4月23日止之利息外其餘
  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許麗麗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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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