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3號
CTDV,109,補,793,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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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士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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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