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9號
CTDV,109,簡上,29,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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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呂文憲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視同上訴人 柯智惠 
      柯郭恨 
      陳聰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上 訴人 呂金阡 
      呂盧寶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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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