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03號
CTDV,109,司促,15103,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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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林家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第三人林家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玖
  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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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