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秋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元,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延遲利息,及加計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陸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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