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吳焜祥
債 務 人 吳妍慈
債 務 人 譚婷婷
一、債務人吳焜祥、吳妍慈應於繼承第三人吳嵐峻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譚婷婷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