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72號
CTDV,109,司促,14872,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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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吳焜祥 

債 務 人 吳妍慈 

債 務 人 譚婷婷 

一、債務人吳焜祥吳妍慈應於繼承第三人吳嵐峻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譚婷婷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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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