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立根
債 務 人 張天送
債 務 人 張天讚
債 務 人 許張初枝
債 務 人 鄭張美女
債 務 人 李張美珠
債 務 人 張家蓁
一、債務人張天送、張天讚、許張初枝、鄭張美女、李張美珠應
於繼承第三人張天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
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家蓁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張家蓁戶籍係設
於高雄巿左營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家蓁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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