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668號
CTDM,109,審易,668,202010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卉萓(原名郭祉辰、郭雪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卉萓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