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黃秀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8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黃秀英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