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陳○妤
陳○名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侯金卿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被 告 侯金鑾即御龍料理總鋪
訴訟代理人 黃碧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