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41號
原 告 余月華
被 告 陳憲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240 萬元債權部分不 存在,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00 巷0 號,有 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個人資料卷)。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