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5號
原 告 余正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水旺等2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3 萬6,3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0,896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0,396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