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告 陳幼麟
陳小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宇辰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1,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3,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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