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1號
TYDV,109,補,911,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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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告 陳幼麟
   陳小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宇辰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1,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3,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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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