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93號
TYDV,109,聲,393,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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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余月華 
相 對 人 陳憲欽 
 
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 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818 號〈聲請意旨 誤載為「8189號」,併此敘明〉,禮股)。本件執行事件查 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 ,請准裁定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77164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 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818 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 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818 號事件卷宗,係聲 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241號,),而該案原告即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 9 月4 日係以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起訴狀訴請:「確認被告( 即相對人)對原告(即聲請人)所請求之借款債權共計新臺 幣240 萬元整部分不存在」,有卷附該案起訴狀影本可參, 則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提起之訴訟,乃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訟,並非屬於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回復 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與前揭法條規定之 法院得以法條所列舉訴訟之提起,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之規定不合。是聲 請人以其所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提供擔保後,命 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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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