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劉秀真
代 理 人 陳國生
許書瀚律師
相 對 人 元智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54 號 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 年度司執 字第63826 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21號受理在案,如繼續執 行,當使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之規定,願供擔保聲請本院裁定准於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 第21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以判決駁回,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與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