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548號
債 權 人 蘇宥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究為「 」慧玲?「鍾慧玲」?「鍾鈴慧
」?
三、債務人若為「 」慧玲或「鍾慧玲」,則請提出足以證
明得向「 」慧玲或「鍾慧玲」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債務人為「鍾鈴慧」)。
四、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