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548號
TYDV,109,促,1548,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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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548號
債 權 人 蘇宥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究為「 」慧玲?「鍾慧玲」?「鍾鈴慧
    」?
  三、債務人若為「 」慧玲或「鍾慧玲」,則請提出足以證
    明得向「 」慧玲或「鍾慧玲」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債務人為「鍾鈴慧」)。
  四、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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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