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02號
TYDV,108,建,102,2020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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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周維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震寰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建字第102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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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