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周維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震寰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建字第102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