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53號
TYDM,109,聲,3953,202010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本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本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本軒因詐欺、家庭暴力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年3 年10月確定(此部分為誤載 ,更正詳後述),並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9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但仍有為禁 止實施家庭暴力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 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5 款之事項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次按法院就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為緩刑宣 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 ,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又此一規定於受刑人經假 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39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廖本軒因違反保護令罪(3 罪)及竊盜罪(4 罪) 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5 月、4 月、4 月 、6 月、6 月,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380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又因違反保護令罪(3 罪 )及竊盜罪(1 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 、4 月、4 月,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16 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560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7 年6 月5 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接續執 行,且於109 年9 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26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0 年6 月9 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卷內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6 0 號、105 年度簡字第240 號、105 年度簡上字第329 號 刑事判決、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調 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 錄表、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綜 合資料表等資料,認本件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仍應有命 受刑人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5 款規定 ,以防再犯之必要,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 38條第2 項第1 款、第5 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