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77號
SCDV,109,訴,877,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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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陳華能 



被   告 孔嘉業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
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別為同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及第77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又預備訴之合併
,雖有數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惟原告僅請求就其中一訴訟標的
或訴之聲明為其勝訴判決,經濟上之利益並非複數,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基於解除兩造間就坐
落新竹縣○○鄉○○段00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預售屋買賣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已給付之買賣價金並賠償
違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97 萬2,000 元;備位聲明則依民法
第359 條之減少價金請求權,請求確認被告就上開預售屋之買賣
價金780 萬元,其中86萬2,589 元之價金請求權不存在,並依兩
造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97萬2,000 元,而原告於
備位請求中之2 項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
計算,亦即關於原告上開備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買賣價金請求
權不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2,589 元,加計第2 項違
約金之請求部分,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3 萬4,589
元(計算式:862,589 +972,000 =1,834,589 )。揆諸前揭規
定與說明,其所主張先、備位之訴請求之訴訟標的有選擇關係,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以其中最高者即397 萬2,000 元為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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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