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王芳萍
被 告 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
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或不成立,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
產權涉訟,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自應依首開規定為之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141 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原
告起訴先位聲明:「一、請求確認家麗堡(管)字第2 號規約社
區公告投票流程執行辦法之決議不成立。二、確認家麗堡(管)
字第23號社區住戶會議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一、請求確
認家麗堡(管)字第2 號規約社區公告投票流程執行辦法之決議
無效。二、確認家麗堡(管)字第23號社區住戶會議決議無效。
」,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且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
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其聲明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
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
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費用即14,335元(計算式:17
,335-3,000=14,335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