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0號
SCDV,109,補,910,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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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鄭林武妹
      鄭志坤 
      鄭志堯 
      鄭銘松 
      鄭志盟 
      鄭郁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欣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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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