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鄭林武妹
鄭志坤
鄭志堯
鄭銘松
鄭志盟
鄭郁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欣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