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巧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家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 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該通 知已於109年9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