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9年度,546號
SCDV,109,竹小,546,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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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546號
原   告 薛鈞洪 
被   告 張千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惟屆清償期迄未清償,爰訴請被告返還借款 10,000元,及自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然查,被告係向原任職之訴外人星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預 支薪資之方式借款10,000元,而非向原告借款,原告僅係訴 外人星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已據原告陳明 ,並有原告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暨 退保申報表、員工聘僱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據此,原告既非消費借貸之 貸與人,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消費借貸款,自屬無據。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0,000 元,及自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 息,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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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