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68號
SCDV,109,司聲,268,202010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相 對 人 王飛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五五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佰零肆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 ,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 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 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 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法院53年度 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之意旨,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並 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即聲請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 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 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6,048,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105年度存字第5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 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勞上字第20號判決確定,相對人聲請終局執行並已獲全數清 償完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55號 提存書、民事判決主文、本院執行處執行命令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情事,除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物外,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91號假扣押事 件、105年度存字第555號擔保提存事件、105 年度司執全字 第18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109年度司執字第28069 號強制執 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次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 本案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相對人並持以聲請執行,經本院10 9年度司執字第28069號執行在案,相對人並聲請撤回假扣押 執行,且業經終局執行獲得全數清償,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 解,應認為應供擔保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 提存物,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1/1頁


參考資料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