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75號
SCDV,109,司促,9275,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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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吉勤 


債 務 人 吳集慧 

一、債務人吳吉勤吳集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
  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吉勤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吳集慧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105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吉勤自民國109年06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029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集慧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吉勤、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
│  │30290 │集慧   │5月11日起  │9月23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24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吉勤、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290 │集慧   │6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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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