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49號
SCDV,109,司促,9249,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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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仁 




債 務 人 蔡依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1,418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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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