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吳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1萬元【計算式:(28,500元x5年x12=171萬),應徵
勞動調解聲請費2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