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3號
SCDV,109,勞補,53,202010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酈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明環保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
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計算式:(確認僱佣關係存在部分為12
000元×12×5=720,000元)+(500元×7.5=3750元)+(未
提繳6%之退休金752元×7=5264元)=729,014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
綠明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