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酈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明環保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
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計算式:(確認僱佣關係存在部分為12
000元×12×5=720,000元)+(500元×7.5=3750元)+(未
提繳6%之退休金752元×7=5264元)=729,014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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