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31號
SCDV,109,勞專調,31,202010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江威翰 

聲 請 人 江孋凌 

共   同
兼法定代理 魏晶華 


聲 請 人 董蘭包 
聲 請 人 江金柑 

共   同
代 理 人 鍾儀婷律師
相 對 人 京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潼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勞動事件調解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勞動條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 又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3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經本院通知行調解程序,惟經送達不到,已有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應為公示送達之事由,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勞動事件之調解聲請得以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1/1頁


參考資料
京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