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5號
SCDV,107,訴,345,20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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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龍鎮清 

訴訟代理人 龍建良 
      龍建守 
被   告 龍秀泉 
      劉龍清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奇璟 
被   告 劉龍榮妹
      龍琴美 
      龍素燕 
      龍呂任妹

      龍明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龍銀妹 
被   告 龍品涵即龍春竹

      龍建宏 

      龍宥蓁即龍怡伶


      古佳芳 

      古佳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古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所列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466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446平方公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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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