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17號
SCDM,109,附民,317,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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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張建煒
被   告 郭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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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代表人 黃文文
上列被告郭威震因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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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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