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78號
SCDM,109,訴,178,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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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83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家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何家宇(微信代號:「DJ岔輪」、「毛怪」)於民國107年 12月間起,加入含張啓信及真實身分不詳之「君莫笑」、「 機長」、「大錢包」、「龍五」等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 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何家宇擔任車手頭、 「大錢包」、「龍五」為集團上游、張啓信擔任取款車手( 何家宇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犯行,先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於108年2月26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81號繫屬在案)。何 家宇、張啓信張啓信涉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 度上訴字第2395號判決有罪確定)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 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由真實身分不詳之集團成員,於108 年4月8日下 午6時14分許,佯稱係「TAAZE讀冊生活網站」人員,撥打高 維謙之電話,佯稱「先前購買書籍遭誤設定為定期扣款,將 由銀行行員聯繫取消設定」云云,再由另名真實身分不詳之 集團成員於同日下午6 時29分許佯稱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 員,撥打高維謙電話佯稱「需核對資料」云云,致高維謙陷 於錯誤,而於隔日上午10時15分許、10時16分許,依該詐欺 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49,999元、119,9 99元至盧潔如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A 帳戶)、王程烽之陽信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下稱B帳戶)內後(盧潔如、王程烽部分由檢警另行處理) ,再由何家宇指示張啓信,持何家宇於新竹市新莊車站交付 之A、B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贓款後,再陸續將領得之款項交予何家宇何家宇再於不詳 時、地,將上開款項交給機長,並自機長取得報酬3,000元




嗣因高維謙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 視器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比對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高維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何家宇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院卷第123 、132、136頁),並經證人張冠傑(駕駛ABG-1719號小客車 【下稱A車】搭載何家宇前往新莊車站之司機)、證人即告 訴人高維謙分別於警詢中、證人張啓信於警詢、偵訊中證述 明確(108他2435卷【下稱他卷】第23-26、39-43、72-77、 111-113、141-142頁),且有張啓信附表所示歷次提領款項 之ATM監視器擷取畫面、A、B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A帳戶之 交易明細、被告搭乘A 車前往新莊車站與張啓信會面暨張啓 信前往提款之相關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 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提出之匯 款執據及存摺內頁影本等在卷可查(他卷第5-6、8-19、38 、44-54、59、65-6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又本案被告指示張啓信如附表所示提領贓款 所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侵害相同之 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二)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 成立,僅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 度上字第3110號、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 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詐欺集團分工細緻 ,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且與撥打電話詐騙 告訴人之成員間有互不相識之情形,然依現今詐欺集團詐騙



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其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手法行騙 ,當為被告主觀上所能預見之範圍,其復在如事實欄所示犯 行之合同犯意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難謂無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故 被告、張啓信、「君莫笑」、「機長」、「大錢包」、「龍 五」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三、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所生者為告訴 人之財產法益侵害,使告訴人所受損害數額甚鉅,更助長現 今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不宜輕縱;手段、違反義務程度、 犯後態度部分,被告於詐欺集團中擔任下游之提款車手頭角 色,所為亦與一般車手頭輾轉收取贓款並提交上游之手法相 同,除此外並無何等進一步之違法手段,且被告於犯後尚知 坦承犯罪,此部分均不為被告不利考量;犯罪動機、目的、 所受刺激部分,被告無非係基於不勞而獲錢財之心態始為本 案犯罪,與一般從事車手頭行為人之普遍心態並無差異,亦 不足認定受有何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始致犯罪,亦均不為被告 不利考量;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部分,被告於自承家 庭經濟狀況貧寒、學歷為高職肄業、之前職業為工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未扣案之3,000 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 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 │ │ │(追加起訴書及檢察官│ │
│ │ │ │當庭書面補充之附表均│ │
│ │ │ │誤計各筆5元手續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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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4 月9 日│新竹市東區關新東路 │2 萬元 │A 帳戶 │
│ │上午11時56分 │350號全家超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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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4 月9 日│同上 │2 萬元 │同上 │
│ │上午11時5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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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 年4 月9 日│同上 │2 萬元 │同上 │
│ │上午11時58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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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 年4 月9 日│新竹市東區關新路179 │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2時13分 │號統一超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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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 年4 月9 日│同上 │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2時13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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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 年4 月9 日│同上 │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2時14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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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 年4 月9 日│新竹市東區關新路227 │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2時18分 │-231號之京城銀行東新│ │ │
│ │ │竹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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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 年4 月9 日│新竹市東區關東路125 │9,000元 │同上 │
│ │下午12時25分 │號萊爾富超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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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 年4 月9 日│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2 萬元 │B 帳戶 │
│ │下午1 時3 分 │187號統一超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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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 年4 月9 日│同上 │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 時5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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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 年4 月9 日│同上 │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 時6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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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 年4 月9 日│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 時15分 │250號全聯超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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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 年4 月9 日│同上 │2 萬元 │同上 │
│ │下午1 時1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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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 年4 月9 日│新竹市東區關東路125 │1 萬9,000元 │同上 │
│ │下午1 時27分 │號萊爾富超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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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