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玉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玉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旻前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